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国内贸易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落实《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天津市建设区域商贸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2-2025)》、《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依托东疆综保区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功能政策叠加优势,服务区内贸易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商贸大流通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东疆贸易产业新优势,推动东疆贸易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东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在东疆,合法经营,从事贸易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支持供应链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打造供应链服务中心,建设多元化、功能型贸易节点服务载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药械、船舶物资、冷链、金属、粮食、汽车、线上新经济等),鼓励企业构建贸易核心要素交易市场,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贸易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东疆贸易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工贸一体化发展企业、大型贸易企业、优势商品贸易企业、贸易功能型总部、新业态贸易企业在东疆开展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过程中,根据区域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租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加快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租赁聚集区,鼓励租赁公司主动融入国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产业链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在东疆,合法经营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公司,包含金融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其他主要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东疆打造租赁业“三个世界级中心”与“四个全国中心”,即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国际船舶租赁中心,国际出口租赁、离岸租赁中心,以及全国绿色能源、车辆、医疗器械和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发展规划,鼓励租赁公司服务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换代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第四条 支持设备更新采购
鼓励租赁公司积极采购设备用于设备更新业务投放,给予租赁公司一定支持。
第五条 支持设备更新业务
鼓励租赁公司发挥产业优势,为设备更新提供融资支持,给予租赁公司一定支持。
第六条 支持设备专业化经营
鼓励设备经营性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加快设备更新,给予租赁公司一定支持。
第七条 支持设备更新融资
鼓励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的租赁模式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给予租赁公司一定融资支持。
第八条 支持设备更新专项
鼓励租赁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对开展科技、绿色、普惠等租赁业务的公司,给予一定支持。
第九条 服务国家战略
对采购国产飞机、持有飞机资产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支持;对在东疆开展船舶海工租赁业务的公司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东疆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引育至东疆,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章 支持天津十项行动
落实天津市“十项行动”,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纵深推进行动与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推动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支持在津实体化办公
对租赁公司在天津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
鼓励租赁公司发挥产业优势,参与天津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和产融合作,提供设备更新融资服务,给予租赁公司一定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行业人才发展
鼓励租赁公司通过混改等方式将股东和核心团队的目标与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有效结合,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述支持可对同一控股股东设立的多家公司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过程中,根据区域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7号)精神,夯实东疆网络货运产业发展优势,加快建设全国网络货运产业集聚区和东疆数字货运主题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在东疆,合法经营的网络货运独立法人公司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网络货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货运企业包括: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取得或展业需要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诚信平台企业建设
鼓励企业积极对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资质级别评定标准、参与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选,鼓励企业向市监测平台上传真实运单数据,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网络货运企业提质提量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货物、运输资源,积极探索增值税进项合规抵扣,促进货运物流降本增效,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打造良好从业空间,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在东疆获得网络货运资质且正常经营的企业,依据其达到A级资质级别和对行业的贡献,按照运单、运力、规模、带动就业、数据抵扣等多个维度给予企业持续性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鼓励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按照企业在货车司机技能培训、保障司机人身财产权益方面资金投入给予一定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按需申请融资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积极扩大业务规模,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持牌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融资支持。
第八条 大力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东疆网络货运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加强绿色平台、绿色运力建设,对参加绿色网络货运平台和网络货运绿色运力评价的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免费提供认定评价及相关辅导服务,依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东疆无船承运企业因与网络货运企业业务模式相同,奖励办法也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过程中,根据区域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解读:《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国内贸易产业发展、租赁产业发展、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