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的要求,为组织做好东疆保税港区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2)报送东疆保税港区经济改革和运行局(鄂尔多斯路东疆商务中心A5楼708),我局初审汇总后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2.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版);
4.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9年12月23日
(联系人:郭兆庆;联系电话:2560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