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使用50公斤及以上液化钢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1 来源: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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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以及市安委会和滨海新区《关于<开展“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整治要求,在我区严禁使用50公斤及以上液化钢瓶。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检查,做好清理工作。近期,港区安委会将对区内各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坚决打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四十一条
2、市安委会和滨海新区“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内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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