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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系列解读——制度创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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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系列解读——制度创新篇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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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系列解读

    ——制度创新篇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

    本次《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在巩固既有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制度创新,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注入了新动能。

    下面为大家带来政策系列解读第二期——制度创新篇:

    一、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条例》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全程电子化、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精简申请材料,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二、固化简易注销制度

    《条例》在总结多年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简化提交材料要求和注销程序,压缩公告时间至20日,为实现市场主体便捷有序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承担虚假责任、在统一平台进行异议公示、注销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等措施,确保了简易注销制度实施的诚信基础。

    三、增设歇业制度

    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按下“暂停键”,给予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缓冲期,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四、设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条例》明确了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需备案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条例》进行监管和处罚。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遏制金融乱象,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透明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五、细化撤销登记制度

    《条例》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至所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并以立法形式细化了撤销登记程序。

    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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