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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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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法》看点
    发布时间:2020-01-18   来源: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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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重点!外资企业准入更加便利化

      《外商投资法》实施前的“外资三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审批、备案。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不再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实行“非禁即入”。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取代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了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信息,大幅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

    根据《外商投资法》,原中外合资企业权力机构将发生变化,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公司治理安排将成为历史,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而对于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则需要合作方对其组织形式做出公司制或合伙制的调整。

    《外商投资法》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对于此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组合拳!配套出台内容保障条例实施

    一是强化内外资一致。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级标准的制定修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二是强化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汇兑自由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等。

    三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中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范围、主体、内容等作进一步细化,已出台《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材料规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行外资授权登记管理六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法》及其条例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引。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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