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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百问百答第二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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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百问百答第二弹
    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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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上次我们给大家带来的知识点大家都记好了没?现在,我们又开课了,来,小眼睛都过来看老师,营商环境的知识点大量来袭哦!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如何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压缩办理时限。(第十九条)

    本条例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何种方式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第二十条)

    对于标准地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履行什么样的监管职责?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审批?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如何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需要履行哪些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如何提升办理业务的效率?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怎么做?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是否有单位可以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有关部门应怎么做?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如遇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缴纳保证金时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待遇?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我市公平市场准入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二十六条)

    本市在哪些方面为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开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了规定?

    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如何处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能否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本市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如何促进企业家成长?

    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

    如何借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为企业家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第三十条第二款)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时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如何借助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协助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中提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缩减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时间,降低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费用,为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加强交通物流建设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工方面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改进?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第三十五条)

    公用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哪些便利?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三十六条)

    我市发展中介服务应采取哪些措施?

    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推动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哪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按年度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在构建良好市场环境中应起到什么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市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哪些主体意见?

    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第四十条第二款)

    本市应采取哪些措施来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第四十条第一款)

    本市如何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第四十条第三款)

    我市将减少对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应当如何进行?

    应当合并进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应当如何进行?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减少应急管理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第四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第四十四条)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四十五条)

    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破产工作,提高企业破产相关事项办理效率。(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据什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责任制(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负有什么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九条)

    本市主要围绕哪些方面提高城市吸引力?

    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第五十条)

    本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目的是?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第五十条)

    如何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第五十一条)

    解读政策:《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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