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8年6月30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修订说明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是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进行的修订,主要作出以下调整:
一、精简负面清单内容
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仍沿用“说明+列表”的模式,条目由2017年版95条缩减至45条。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除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一致的开放措施外,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种业、油气、矿产资源、增值电信、文化等重要领域提出了新的举措,进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在负面清单口径方面,对标国际规则,主要列示股比要求和高管要求等外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实现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可对比;对于非常规投资范畴的内容、内外资一致的管理措施、部分行业的审批要求等,原则上不单独列示,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为保持延续性,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部分条目后用括号标注了来自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资质条件、业绩要求等内容。
二、扩大开放继续先行先试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为开放的试点措施: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及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取消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改为中方控股;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增值电信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贸试验区,包括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