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文号 | 署加函[2013]268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9月12日 |
海关总署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请示》(津关加贸发[2013]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 51号)和《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进口保税存储的LLDPE(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个品种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
二、同意“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以“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即“交割结算价”扣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以申报的“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审查确定以期货保税交割方式销售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三、请你关制定监管操作规程报总署审定,并会同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暂行规定》报总署审定。请你关根据试点情况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海关严密监管。涉及“期货保税交割”的纳税义务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等需要公告的事宜,请你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请你关在试点期间加强信息报送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总署。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反映,试点期限届满后,请你关专题报送试点情况总结,总署将适时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特此批复。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