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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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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8   来源: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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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申建自由贸易港,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全面上水平,促进高端产业和人才集聚,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区域产业和人才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疆重点发展的产业及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机构。包含从事金融及租赁业、航运物流业、国际贸易、文化旅游、科技信息、互联网、大数据、新零售、智能产业、营利性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符合东疆区域发展定位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平行进口汽车、邮轮配送、大宗商品贸易及离岸贸易、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贸易模式的企业;从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国际班列、国际中转集拼、海外工程出口基地、保税维修等创新业务的企业。同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重点吸引总部经济及功能性总部;鼓励企业入区办公、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引进、生活配套服务等以更好地提升区域综合配套环境。

    此外,本办法还支持未来出现的符合东疆区域承载力的新经济业态。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同时也适用于虽未在东疆注册法人主体,但对区域有实际贡献的功能性项目、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各招商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各领域产业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各支持产业的预算编制(但不纳入部门预算)、资金申请、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初审工作,同时,监督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产业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设立总体产业支持资金,并纳入管委会财政预算,统筹产业资金的总体预算管理,包括资金复核、拨付以及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组织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政策研究室负责产业政策制定、解释、调整工作,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支持对象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受理时间、受理流程等以各产业支持办法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 支持原则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如遇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办法。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东疆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支持对象依据本办法获得所有政策兑现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其自行承担。

    3、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支持对象,每年兑现的产业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区域高端人才集聚、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等综合贡献。其中,对重点及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申报主体按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向各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以及申请资金进行政策一致性初步审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结束后,将审核结果报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第十三条 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根据产业资金计划、预算及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资料和拨款申请,进行复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到企业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按规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由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期限内,对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出现非法集资等破坏社会稳定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是集团企业,还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视情节轻重和对东疆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经研究决定,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的有关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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