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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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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9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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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实现我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  本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功能定位,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天津政务网为本市政府网站总门户,建设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五条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网站管理体系。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政府办公厅天津政务网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和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主管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具体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市网信办统筹协调本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市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网站开办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政府所属单位不再开设新的政府网站;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不准单独开设网站,可以专题形式展示在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各单位开办网站需明确网站主办和承办职责,落实专门机构,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逐级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本市政府网站主办单位统一为本单位办公室,各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网站工作要求,承担政府网站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三)开办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全国政府网站认证等内容的管理备案,未通过管理备案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四)政府网站名称要以本单位名称命名,在网站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t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天津.政务”、“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

      区级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结构为“www.tj□□□.gov.cn”,其中□□□为各区名称拼音首字母组合;中文域名为各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英文域名结构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gov.cn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中文域名为本部门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五)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tj□□□.gov.cn/.../...”、“○○○.□□□.gov.cn/.../...”形式。

      第七条  政府网站应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门户的作用,其主要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建成全市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民互动交流平台、数据开放平台。

      (一)政府网站应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网站信息转载、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并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统一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更新替换。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单位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三)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处理反馈机制,具备咨询投诉、意见征集、受理反馈等功能,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政府门户网站还应具有在线访谈功能。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为网站内容提供留言评论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四)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并公开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以表格化形式展示。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八条  政府网站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网站永久下线应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变更状态;相关工作应自审批通过起3个月内完成。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二)政府网站临时下线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并说明临时下线的原因和时间段;工作日临时下线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申请临时下线并逐级报审,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逐级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日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和市政府办公厅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未按要求自行下线、上线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

    (四)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做好更新。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如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三章  集约创新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市网信办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具体研究集约化平台的建设需求、技术路线、系统架构、部署策略、运维机制、安全防护体系等。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一)建设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本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市级集约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暂无力建设的可利用市级集约化平台。市、区所属各单位不得新建网站技术平台,已有的按期集约至市或区级平台。

      (二)建设集约化平台应明确管理和使用权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原则上,各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负责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定期升级平台服务,对接网站主办、承办单位功能需求。

      (三)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要具备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四)规划建设集约化平台时,要统筹考虑建立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本市各级部门网站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要无缝融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由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现;各区政府所属单位网站集约至统一平台后,信息资源要纳入统一的信息资源库共享管理,如有特殊需要,由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组织开发,可以设置独立页面展现。

      第十条  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政府网站创新。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创新网上政务服务模式,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提供便捷高效在线服务。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技术防护,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监测,提高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落实安全整改,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管理集约化平台的单位在实施集约化建设时要将网站安全与网站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完成。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技术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网站服务器和为政府机关提供网站及邮件服务的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等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并接受网信部门的安全检查。

      (二)政府网站应部署相应安全防护设备,采购设备标准需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软件应遵循最小安装原则,仅安装应用必需的服务和组件,并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部署的设备和软件需具备与网站访问需求相匹配的性能。对应用软件代码进行安全分析和测试,识别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

      (三)在基础设施部署前划分网络安全区域,严格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安全访问路径。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做好后台发布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终端成为后台管理系统的风险入口。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并可建立基于密码的网络信任、安全支撑和运行监管机制。

      (四)根据用户类别设置不同安全强度的鉴别机制。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须的管理用户。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鉴别技术,确定管理用户身份。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权限的分离,并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加强网站平台的用户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安全应对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网站建设中,应采用可信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于集约化技术平台,开展网站群建设,减少互联网出口,实现网站的统一管理、统一防护,提高网站综合防护能力。

      (二)实施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网站安全防护单位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置。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站安全防护单位根据已经各级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单位备案的应急预案,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侵入等预警和通报信息,以及自身运行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三)遇有公众举报或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经核实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沟通协调由网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四)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政府网站对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通过磁盘阵列、网页加速服务等方式定期、全面备份网站数据,提升容灾备份能力;利用对称、非对称的加密技术,对网站数据进行双重加密;通过设置专用加密通道,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网站监管考核机制。

      (一)定期监测制度。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开展日常监测,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全面检查。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需按月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本单位网站自评结果,全市各主管单位要按月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监测结果。市政府办公厅至少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在天津政务网上发布检查结果,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绩效考核制度。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根据全市绩效考核要求定期调整政府网站管理权重,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较差或不合格的单位要约谈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政府网站实施动态考核,考核情况计入全市绩效考核过程;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不合格的网站,将结合主管单位当年工作实绩扣除其绩效考核中“政府网站管理”40%以上赋分。

      (三)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四)督办问责机制。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管理台账,开设“政府网站问题整改督办单”,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第一时间通知网站主办单位落实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1天。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主管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达标的网站由主管单位实施网站整合;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网站运维机制。

      (一)专人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并根据网站功能明确栏目责任人;各单位应将政府网站管理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培训计划,定期安排网站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专业化队伍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

      (二)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各单位要统筹考虑将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规范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对网站管理部分事项实施服务外包的业务,应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

      (三)内容保障机制。各单位要适时调整完善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以及政府文件类信息。建立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信息产生单位应在发布前依照程序明确需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四)值班读网制度。各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值班期间应做好网站监测,通过机器扫描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健康程度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认真审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并做好记录。

      (五)资源管理机制。各主办单位网站栏目负责人按权限从信息资源库调取资源,配置完善栏目,资源库管理团队要做好入库资源管理,记录情况并进行挖掘分析,提出栏目优化和新应用开发建议。

      (六)年报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包括网站发布、平台建设、传播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一)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政府网站应在宣传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利用政务新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

    (二)协同联动机制。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各单位共同发声的协同联动机制。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转载的重要政策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分级协调转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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