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二、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基层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基层工会独立使用。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和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基层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及财政集中划拨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如帮扶补助、专项补助等。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基层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市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和分配方式予以留成。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开展会员活动和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等。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支付会员特殊困难补助费用以及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基层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基层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基层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基层工会除以上各项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于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 则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系统、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