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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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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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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与创新,切实保障天津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自贸区建设对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北方首个自贸区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相互叠加带来的历史机遇,增强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努力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2.坚持法治先行,高度重视与创造性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确保自贸区内法律得到统一适用。通过司法对投资、贸易、航运等商事行为的规范与引导,对金融、海关、外汇等行政行为的维护与监督,对洗钱、逃税、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制裁,强化规则意识,巩固改革成果,完善自贸区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3.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司法基本导向,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尊重商事理念与交易惯例,促进自贸区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形成。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海外侨胞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防止为追求局部利益、短期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整体利益。通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公正的裁判结果、规范的法律文书,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5.依法行使自贸区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援引中外法律,实现国际、国内法律规则对接。注重了解与掌握其他国家与地区法院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先进经验与发展趋势,拓宽自贸区审判队伍的国际视野。

    二、全面加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6.依法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类案件,支持和保障金融改革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审慎审理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投资类案件,维护中外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领域扩大开放与贸易转型升级。妥善审理股权转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与中外投资企业、公司有关的案件,促进企业与公司在鼓励投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防控机制。

    7.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与保障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提高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规则标准,判定贴牌加工出口、平行进口、临时过境等是否构成侵权。合理运用《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提高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与有效性。

    8.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积极运用审判专业优势,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修理、改建纠纷、海域污染纠纷等案件,维护涉海、涉船、涉货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支持航运金融与航运保险业健康发展,助力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

    9.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引导自贸区内企业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正审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房地产案件,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保障自贸区正常房地产秩序。妥善审理电信、医疗、法律、旅游、财会等服务类案件,切实规范服务行业秩序,不断完善自贸区国际贸易服务功能。

    10.加大对走私、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自贸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在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金融诈骗等利用自贸区宽松监管制度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充分注意自贸区先行先试政策及相关经济、行政法律规定的调整与变化,慎重处理非法经营、逃汇与骗购外汇等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1.顺应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发展方向,严格审理与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等有关的行政案件,明确政府行为的合法界限。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提高行政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密切关注行政审批模式转变带来的法律问题,促进自贸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12.加大涉自贸区案件的执行力度,严格防止规避执行行为。积极拓展案件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过成员间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凝聚更加广泛的社会力量。加强执行信息化工作,推动执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重大、关键执行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推送执行当事人。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效能,促进自贸区诚信体系的生成。

    三、以“司法服务优质化”为目标,积极探索服务自贸区建设新机制

    13.密切结合审判实践,向市人大、市政府各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机构提供立法建议、法律与政策咨询,完善自贸区法治化环境。加强涉自贸区案件司法统计分析,发布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司法建议,为自贸区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信息参考。建立纠纷动向即时反馈机制与风险预警机制,发现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

    14.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聘请业务专家、知名律师担任调解员,快速妥善化解矛盾。支持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注重回应自贸区仲裁新规则,出台相应意见,保障仲裁制度创新。

    15.推动诉讼服务便利化工作,探索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进一步集约化、便利化。加强12368电话语音服务与人工在线值守服务,以诉讼服务中心整合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功能。制定中英文双语导诉手册,不断完善“网、电、人、窗”四位一体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

    16.密切关注自贸区开展的负面清单、先照后证、外轮捎带、离岸金融、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改革创新试验。积极主动开展区内区外企业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中心商务区不封关运作监管模式创新等重点问题的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形成有价值的成果,并不断推进相关成果的转化。

    四、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工作,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保障经验

    17.在自贸区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积极推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司法改革促公平正义。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切实提升司法效率。严格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18.积极探索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适应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高标准的要求。构建庭审、裁判文书等与自贸区审判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提升审判质量,便于社会监督,确保司法权规范、高效运行。

    19.建立动态、开放、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对自贸区行政机构与经营主体的指引作用。积极组织法制宣传,倡导符合诚实信用与有约必守精神的价值取向。注重通过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加强与区内企业及个人的良性互动。

    20.针对涉自贸区案件专业性、涉外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部资源,建立专家咨询、专家研讨、专家论证机制,完善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领域专家参与诉讼工作规则。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员机制,拓宽中外专家协助查明外国法渠道,充分发挥专家在推动程序公开、确保裁判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自贸区审判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司法能力

    21.以提升自贸区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目标,采取内部遴选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从全市法院并面向社会选拔并培育一批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并具有丰富民商事、行政、刑事审判经验,熟悉金融、财会、航运、保险等相关领域知识的专家型复合法律人才,担当自贸区审判重任。

    22.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根据自贸区业务需要,及时对自贸区审判队伍进行相关培训。加大外贸、金融、保险、航运等专项培训,优化知识结构。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资源共享,邀请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进行专题授课、理论研讨,切实提高理论与实务水平,夯实公正审判自贸区案件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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