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最低工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就业困难人员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1/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服务型岗位,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再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一次。
二、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群体、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首次创业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群体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房租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八)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化初创企业(重点创业群体、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孵化载体,可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新区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群体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
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扶持企业培训中心升级加力成为企业实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展培训。
(十一)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二)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
(十三)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十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五)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登记失业的本市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就业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