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  微信  |   网站导航
首页
区情
新闻
公开
投资
服务
互动
公告|东疆加大疫情期间对出租房屋管控力度
  •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通知公告
    公告|东疆加大疫情期间对出租房屋管控力度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规建局
  • |
  • |
  • |
  • |
  • |

  • 为进一步落实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口排查和群租房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外来人口登记,坚决清理取缔群租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要求

    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租赁和使用房屋,并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登记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备案申请要件及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提取码:hwh9 )

    二、加强房屋租赁行为管理

    房屋租赁双方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完成租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属于违章或违法建筑的;

    2.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

    5.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搭建若干小间出租的;

    6.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

    7.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

    8.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

    按照《滨海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导则(升级版)》要求,疫情期间加大对出租房屋管控力度:

    1.房屋出租人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原住地、联系方式),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居(村)委会报告。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出租房屋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客厅、厨房、卫生间、阁楼、阳台和地下储藏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不准合租居住。


    治安管理登记单位:

    北京道派出所

    联系电话:022-25701166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单位:

    东疆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22-25605209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4611号C楼东疆管委会
    传真:86-22-25605020   网站标识码:1201160033     津公网安备 12019302000113号
    邮箱:info@dongjiang.gov.cn   备案序号:津ICP备11002405号-1   技术支持: 易天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