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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总编号:津东疆建案201910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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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总编号:津东疆建案20191012-01号)
发布时间:2019-12-18   来源: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人):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地址或住址: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观海道交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国威

  你单位(人)位于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观海道交口东南侧天津港国际邮轮码头工程(堆场工程二标段)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牵连违法”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人)进行了告知,你单位(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罚款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他违法事项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559582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79791元(大写:柒拾柒万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整)。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委开具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9 年12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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