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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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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18-10-22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1日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经营者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价格公示,按照抄表周期主动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公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公平有序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于2018年7月1日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希望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把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带头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减轻企业负担做出贡献。

附件1: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3: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4:津发改价管〔2018〕571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5:津发改价管〔2018〕64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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