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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疆港区(含保税港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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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疆港区(含保税港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7   来源:经发局

各单位、直属企业,有关驻区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8〕11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发﹝2018﹞23号)要求,我区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区管辖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东疆保税港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审批局、航运促进中心、东疆控股公司、东疆国税局、东疆地税所、新区市场监管局东疆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同志兼任。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规范使用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贯彻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联系方式:25700441,25700422

附件:

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东疆普查企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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