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东疆 )安监管罚〔2017 〕 005号
被处罚单位: 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润物流园10、12、14号仓库及2、4堆场 邮政编码: 3004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海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2560019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9月3日,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在海润物流园2号堆场作业期间,未佩戴防护用品,经询问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孟令健、李彬)证据二:现场照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肆万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2017年 9月 26日
(津东疆)安监加罚〔2017〕001号
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 2017年 9 月26 日发出 (津东疆)安监管罚 [2017] 005 号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肆万元(大写),要求于2017 年 10 月 10日前履行。经催告,你(单位)截止2017 年 11 月 17 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肆万元(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滨海新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2017年 11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