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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打造繁荣、宜居、智慧新城,争创全国文明城区,进一步清查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有效遏制新增违建发生,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按照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治违行动要求和我市工作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

1、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即擅自占用、破坏土地的行为;

2、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含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3、擅自占压桥下空间、城市道路、城市绿地、消防通道、油气管线等公共空间。违法乱摆集装箱、私搭棚亭、停放僵尸车等行为。

二、正在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或继续抢建的,一经发现由属地管委会、街镇及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拆除。

三、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对已确定为违法用地的行为,必须在1115日前完成拆除整改。逾期未自行拆除、也未自行整改的,由属地管委会、街镇及区公安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计划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和清理。

四、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制转让。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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