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投资者变更登记时须提交《承诺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
一、申请市场主体设立时,《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投资者变更登记时,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二、为做好本通知执行前设立市场主体的规范工作,凡
三、除申请投资者变更登记外,已设立的市场主体只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次《承诺书》。
四、经承诺人盖章、签字后的《承诺书》应归入登记注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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