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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投资者变更登记时须提交《承诺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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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投资者变更登记时须提交《承诺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461起,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投资者变更登记时,须要求申请人向登记机关作出相关承诺。现将《承诺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请市场主体设立时,《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投资者变更登记时,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二、为做好本通知执行前设立市场主体的规范工作,凡201461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在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承诺书》,以促进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规范。

三、除申请投资者变更登记外,已设立的市场主体只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次《承诺书》。

四、经承诺人盖章、签字后的《承诺书》应归入登记注册档案。

 

 

 

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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