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发票使用范围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31 来源:
各用票纳税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公告》(2013年第7号)公告后,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明确以下事项:
一、规格
二、2014年4月30日前将已领未用的规格
三、缴销发票携带以下要件: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种类、号码等,缴销发票的类别(是发票存根还是未使用发票)、种类、号码等,并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
3、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领购规格
特此通知
滨海新区地税局东疆保税港区税务所
二O一四年三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