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规定,我市于
一、自2013年8月纳税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的,不论海关缴款书是否在2013年7月1日后(含)开具,均必须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并取得比对相符结果,否则不得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应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自
我市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报送方式,以及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的查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另行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于每月1日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分两次对纳税人下发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信息。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分为相符和异常两类情况。
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是指若纳税申报期于15日结束,则比对结果信息下发日为13日。纳税申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以此类推。
我市税务机关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的下发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另行通知。
凡纳税人海关缴款书的比对结果为相符且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在税务机关下发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据以抵扣,逾期的不得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
四、为避免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海关缴款书比对相符结果信息之前已完成纳税申报,造成可抵扣进项税金的损失,我市税务机关建议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务必确认已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均已收到比对相符或异常的结果,否则务必在收到税务机关二次下发的比对结果信息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再据以完成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等异常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向报关地海关发送核查函件,并在海关回函核查无误后尽快通知纳税人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凡属于纳税人原上报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数据有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数据并再次参加稽核比对,也可通过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方式将正确数据重新上报。
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支持。您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的有关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东疆保税港区税务所服务电话:25603215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科:59868753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