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天津市作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第二批8个试点省市之一,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为确保我市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运行,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户籍管理分工及基础数据准备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营改增”纳税人基础数据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户籍管理
对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的“营改增” 的纳税人,按照其所属功能区,“营改增”后增值税相关业务分别由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东疆保税港区税务所、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税务所负责征管。
二、基础数据采集
(一)数据采集范围
1、地税独管户
“营改增”地税独管户,数据采集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各税务所领取各类报表。
2、国地税共管户
“营改增”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应就经营状态、行业分类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核对确认工作。
(二)数据采集附送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报送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数据采集时间要求
“营改增”地税独管户务必于2012年10月9日前,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资料,加盖公章,送交各功能区国税税务所。
三、税务所联系方式
东疆保税港区税务所
联系人: 王艳菊
联系电话: 25605060
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税务所
联系人:
任毅 (生态城)
张庆春 (旅游区)
联系电话:
66328095 (生态城)
67289011 (旅游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