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等文件要求,启动东疆区域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东疆区域内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40元/立方米。
三、征收时间与方式
自2024年3月1日起征收污水处理费,并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用水量计征。
四、注意事项
请用水户及时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之前到供水公司结清以往自来水水费,否则未结清的自来水用水将累计征收污水处理费。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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