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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正式启用电子证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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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正式启用电子证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便企利民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6号)精神,按照新区统一部署,东疆综合保税区正式启用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3年3月15日起,全区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人力资源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等31类许可证书,全面启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启用后,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需要申领实体证照,已发放的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二、法律效力及办理途径
电子证照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作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作为市场主体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许可证书被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时,同步注销其电子证照,已核发的纸质证书自动作废。

电子证照由“滨海新区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系统”生成,统一加盖“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审批专用章①”、“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审批专用章④”、“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审批专用章⑤”、“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审批专用章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审批专用章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或“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专用章”后生效。

三、电子证照的申领及使用
企业可通过“津心办”移动端或“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申领电子证照,并进行查看和亮证,加盖公章后,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完成业务办理后,天津市电子证照库平台即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电子证照,并自动推送至“津心办”移动端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企业可登录“津心办”移动端,依次点击“我的”“添加证照”“我的证照”或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进入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点击“我的证照”认证成功后即可查看、下载保存和使用电子证照。(具体操作请参考附件2和附件3)

四、应用场景

(一)统一证照格式。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的证照样式及编码规则,制作统一格式的电子证照。

(二)线下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审批职能部门可通过“津心办”移动端或“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结果并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将优先采用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三)企业可通过“津心办”移动端或“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并出示带有实时时间码的电子证照信息,供东疆综合保税区各监管部门监管核验使用,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出示纸质证照。

(四)电子证照正式启用后,原有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证书到期前,申请人收到到期换证短信提醒,及时换发许可证。


附件:

1. 31类可录入电子证照目录清单

2. 津心办电子证照使用操作指南

3. 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使用操作指南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1:31类可录入电子证照目录清单.xlsx


附件1-2:津心办电子证照使用操作指南.docx


附件1-3: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使用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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