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船代、客货代 经营者履行备案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区注册企业办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船代、客货代备案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备案事项
1、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办理流程和方式
企业可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搜索“水路运输辅助业船代、客货代备案”“水路运输辅助业船代、客货代变更备案”选择“东疆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在线办理,或直接将办理资料递交至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A2-901进行线下办理,相关备案问题可咨询:022-25605349。
三、备案结果
我局将对审核通过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在东疆综合保税区官网-最新公开信息栏予以公示,企业可自行查看备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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