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东疆管委会办公室
委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九条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 6号),天津市水务局委托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市级权力事项:
一、委托的权力事项
1.对未经批准取水或者未按批准条件取水的处罚
2.对擅自凿井或者凿井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3.对违法利用地源热泵取水的处罚
4.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建设取水工程的拆除和封闭
二、委托适用范围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管辖区域。
三、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委托范围内,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该亲自实施委托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水务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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