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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津市监滨东罚送告〔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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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津市监滨东罚送告〔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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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处罚〔2021〕9984号)》,内容是: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2018年度—2019年度未报企业年报信息,2018年度—2019年度未报税,你单位符合行业“失联”认定标准。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处罚〔2021〕998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京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津市监滨东罚送告〔2021〕1号)

    2. 京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处罚〔2021〕9984号)


    2021年 8月 18日



    附件1:京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津市监滨东罚送告〔2021〕1号).PDF

    附件2:京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处罚〔2021〕998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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