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中环华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单位连续三年(2017-2019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同时,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无变更、换照及备案等工商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天津中环华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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