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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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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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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25号),结合东疆保税港区实际,现形成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稳定就业总量,提升就业质量,开发更多岗位,为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推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就业技能。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行动等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发挥最大政策效应,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责任单位:人社局。列第一的为牵头部门,以下同。)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发挥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责任单位:金融局、经改局。)

    (三)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商促局、经改局。)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快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社局、党群工作部、自贸局。)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规范发展,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吸引国内外优质高校到新区办学,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兴医疗产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经改局、人社局、社发局、商促局按职责分工。)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进行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经改局、规建局、环城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

    (七)加大项目引进建设促就业。充分发挥主力军、野战军作用,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精准对接国内外500强、“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大力开展敲门招商、平台招商、以商招商,积极引进具有成长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鼓励领军人物打包技术、人才等资源“带土移植”,引进一批串链补链强链项目。完善联动招商机制,推进重大项目加快落地。(责任单位:经改局、商促局、租赁局、新经济局。)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布局“新基建”,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相关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新经济局、经改局、商促局、人社局。)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最低工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责任单位:人社局、社发局、财政局。)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责任单位:人社局、社发局。)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不断调优产业结构,增强创新创业能力,创造、增加灵活就业岗位。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就业困难人员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1/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责任单位:人社局、经改局。)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服务型岗位,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再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一次。组织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人社局、社发局。)

    五、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群体、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首次创业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群体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房租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化初创企业(重点创业群体、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孵化载体,可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新区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群体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允许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八)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扶持企业培训中心升级加力成为企业实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展培训。(责任单位:人社局、社发局。)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人社局、社发局按职责分工。)

    七、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责任单位:人社局、经改局。)

    (二十一)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社局、经改局。)

    (二十二)强化常态化智慧化服务管理。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智能化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常态化服务制度,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对比,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人社局。)

    八、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二十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联系新区有关部门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人社局。)

    (二十四)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登记失业的本市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就业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或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人社局、社发局。)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梳理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东疆保税港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六)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二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建立预防预警机制,第一时间处置并上报,防止发生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置过程中,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二十八)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upload/files/2020/9/附件:东疆重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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