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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天平质量检测发展有限公司整车及零配件试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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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天平质量检测发展有限公司整车及零配件试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19-07-23   来源:建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拟批准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信息发布起5个工作日。

1.项目名称:天津天平质量检测发展有限公司整车及零配件试验室项目

2.建设地点: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蒙道1399号浩物汽车物流园西南角厂房

3.建设单位:天津天平质量检测发展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租赁浩物汽车物流园现有闲置厂房进行汽车整车检测。该项目占地面积64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66平方米,对其进行部分改造后主要进行整车尾气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设计年检测汽车整车300辆。该项目环保投资56.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13%,预计2019年12月投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施工期污染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和固废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规定的环保治理措施,遵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施工管理要求,控制施工影响在环保规定范围内。

6.2运营期废气源于整车排放试验过程产生的尾气和整车VOCs试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室废气VOCs。整车排放试验产生的汽车尾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颗粒物),经收集后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整车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另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应限值要求后由高度为9米的厂房楼顶排气口(P2)排放后,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6.3运营期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东疆南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6.4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实验室、冷却塔、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5运营期固体废物为实验室废物(包括实验室废液、废包装瓶、废橡胶手套、废口罩等)、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规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6强化各项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防止发生环境事故和次生环境事故。

7.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22日)期间无反对意见。

8.公示日期: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9日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求听证。

通讯地址:天津东疆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2楼701室,邮编:300463

传真:022-25605033

电子邮件:djhbsr@126.com

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邮戳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请注明“对天津天平质量检测发展有限公司整车及零配件试验室项目的意见”及联络人、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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