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交委《天津市重点道路普通货运行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下述道路运输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超过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请各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投入营运车辆的相关手续。公示期满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对公示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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