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社会发展局结合自身职权,现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示如下:
一、实施机关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
二、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与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实施程序
(一)立案
社发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时,经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
(三)审查
社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社发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相关要求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社发局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法制审核。社发局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发局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盖有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社发局的印章。
(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社发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六)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社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