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聚鑫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203(天津高亿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9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RNTW8L
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予以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因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规定的情形。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黄浩 于宝鑫 联系电话:25600476
(印章)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盖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