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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总编号:津东疆国土查2019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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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总编号:津东疆国土查2019005号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人):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或住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联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海峰


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澳洲路与邯郸道交口西南侧一期二批仓库(港大冷链东侧三个仓库)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人)作为一期二批仓库(港大冷链东侧三个仓库)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你单位(人)位于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与邯郸道交口西南侧一期二批仓库(港大冷链东侧三个仓库)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委已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人)进行了告知,法定限期内未收到你单位(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罚款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6,666,187.87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333,309.39元(大写:叁佰叁拾叁万叁仟叁佰零玖元叁角玖分)。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委开具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333,309.39元(大写:叁佰叁拾叁万叁仟叁佰零玖元叁角玖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4 月 15 日


单位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2楼701规建局        

联系电话:256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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