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地址或住址: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观海道交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国威
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1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港国际邮轮码头二期堆场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人)作为天津港国际邮轮码头二期堆场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进行招投标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你单位(人)位于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观海道交口东南侧天津港国际邮轮码头二期堆场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未进行招投标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明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委已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人)进行了告知,法定限期内未收到你单位(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鉴于其他违法行为是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一行为的自然结果,视为被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吸收,因此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罚款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63,560,777.76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178,038.89元(大写:叁佰壹拾柒万捌仟零叁拾捌元捌角玖分)。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委开具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178,038.89元(大写:叁佰壹拾柒万捌仟零叁拾捌元捌角玖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4 月 15 日
单位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2楼701规建局
联系电话:256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