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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困难企业得到多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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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困难企业得到多项补贴
发布时间:2010-05-10   来源: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昨日本市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实施的帮扶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并增加其他补贴。

《通知》提出,为巩固2009年度本市援企稳岗工作成效,防止失业反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继续实施各项补贴。包括:稳定岗位补贴、在岗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等帮扶政策;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继续实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同时,实行帮扶政策打捆。困难企业可根据稳岗措施和安置人员情况同时申请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对于困难企业开展的企业内训所发生的培训教育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最高额度人均3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

《通知》规定,2010年困难企业帮扶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区县、行业审核认定小组要采取现场受理、现场审核、实时申报、集中会审等形式,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企业开辟审核认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初审时间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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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已经认定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2010年度申请继续享受帮扶政策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组织生产,销售状况和利润水平有所好转但仍需巩固;

2.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与不裁员、不减薪承诺,需要继续实施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岗措施;

3.2009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原申报行业或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由行业或区县审核认定小组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稳岗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审核小组认定。市审核认定小组根据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出具延长企业享受帮扶政策证明,给予3-6个月的岗位补贴和不超过12个月的“四降”、“一缓”政策扶持。

2010年度首次申请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08年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开展生产经营;

2.按企业20082009年财务指标核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产业类型属于本市产业技术发展规划鼓励型;

4.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不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已制定稳定岗位措施,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稿源:滨海时报  作者: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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