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日前公布,细则对《暂行规定》的明细进行了解释,同时,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将设立企业发展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企业的各项资金支持。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东疆保税港区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在东疆保税港区新设立的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区域中心机构或分行,给予初期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注册资本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符合条件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企业总部认定条件的,也将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给予企业的初期运营补贴,从实际纳税年度开始,按三年期每年分别按实际纳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30%、20%的比例进行拨付。
根据细则,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在国内外同行业领先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购地自建厂房。其中包括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或投资总额在1.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允许购地自建厂房的企业,将根据《产业发展目录》所确定的条件,享受相应额度的软地基处理补贴。
此外,东疆保税港区产业促进政策的各种量化标准,如“明显带动货运量增长”将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会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部门于每年初确定。(本文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