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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单位进入联检大厦施工作业申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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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单位进入联检大厦施工作业申报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

于外来单联检大厦施工作

 

第一条为确保联检大厦的安全运行,消除安全隐患,使大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驻区大厦各单位如进行施工作业,包括设备维修、室内装饰、布线改装等,必须提前登记《施工作业申请表》,向物业公司进行申报。

    第三条 施工区域与大厦相关的系统,如通讯、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中控、消控与联动控制,必须征得大厦管理及技术部门认可后,并且在专人监督下方可作业。

    第四条 施工单位得到施工认可后,应向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完工后,在确认没有破坏相关系统情况下,风险抵押金将全额退还。

第五条凡维修人员进入大厦须持有效证件,进入关键区域应出示相关单位证明。

第六条维修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时,应文明施工,不动相关联的线路、器材(件),遵守大厦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凡施工单位出入大厦必须开具出门证,以《施工作业申请表》为依据,标明施工作业携带的工属具、车辆、物品等相关信息。

 

 

施工作

业种类及用途

 

施工理由

 

起止时间

 

地点及部位

 

工作有无粉、烟涂等作

 

施工作的工具、物品

 

现场及核准

 

主意

 

公安部

 

 

报单位(盖章)                                         

 

注:1、明火作另行明火作业审批表,经审批后天津港公安局疆分局。

    2、消防施、管道施工作及消防管道水,另行申天津港公安局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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