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人单位应于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最后一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我市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确定。
二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是多少?
根据《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规定:
自2024年8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013元和25065元。
自然年度内,我市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后,用人单位不需重新申报,由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年初申报的缴费工资,为用人单位及职工重新生成缴费基数。
三
缴费工资的构成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工资构成。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计算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
不计入缴费工资的职工福利费都有什么?
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福利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主要包括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防暑降温费(我市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独生子女费、献血营养补助等。
特别提示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取暖补贴已经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因此我市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五
“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缴费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医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无论是直接发给个人,还是通过单位发放,其本质都是职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因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六
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0〕174号)规定: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实习学生,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内,依据单位申请,可为实习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不缴纳。
七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计入缴费工资?
人社部门已经规范了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和比例,因此处理方式与基本社会保险相同,即:
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纳部分
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部分
不计入
九
享受1-4级伤残津贴人员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是否计入缴费工资?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形的,在补缴时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履行申报缴费义务,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