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经济要素流动效率,助力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全国实施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现已开始施行,具体申请办理指南如下:
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
(二)适用业务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更,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
因船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转籍登记
注销登记环节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原船舶所有人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提交材料:
1.《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申领新船舶国籍证书时补交至新登记机关);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正式登记环节
(船舶名称核准、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新船舶所有人在原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注销登记的同时,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同步提交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
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附件2);
3.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7.上一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8.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9.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10.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11.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12.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13.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申领船舶国籍证书时提交)。
正式登记环节
(船舶国籍证书换发)
已通过“不停航办证”服务取得短期船舶国籍证书,且短期船舶国籍证书未失效时,新船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提交材料:
1.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2.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3.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4.短期船舶国籍证书(仅持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5.《船舶所有权证书》(已粘贴船舶照片的除外)。
流程图
船舶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转籍登记
注销登记环节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申请。
提交材料:
1.《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申领新船舶国籍证书时补交至新登记机关);
7.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8.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9.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正式登记环节
(船舶名称核准、所有权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注销登记的同时,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同步提交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
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附件2);
3.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6.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7.上一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8.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通过补正承诺可免予提交,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船舶所有人确有需求的,可同时申请核发短期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参照因船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转籍登记】
正式登记环节
(船舶国籍证核发)
船舶所有人取得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后,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
提交材料:
1. 《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附件2);
2.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6.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仅持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7.船舶所有权证书(已粘贴船舶照片的除外)。
流程图
相关要求
1.“不停航办证”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转籍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不停航办证”服务或一般转籍程序;
2.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不得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
3.船舶所有人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但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的,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且2年内限制其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有正当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主动向船舶登记机关说明,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4.转籍期间,船舶应保持证书有效性,并按照船舶变更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检验;
5.转籍检验期间,以船舶识别号作为船体标识、原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的唯一标识;
6.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责任由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相关方承诺依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7.因“不停航办证”发生不能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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