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来,天气渐暖,百花即将盛开,多少颗想要去寻找诗和远方的心也在蠢蠢欲动。
一则“某地一导游
因游客未购物大骂游客”
的视频在网络流传
网友曝出的视频中显示
因游客未购物,导游称“不听就下车”
但谁也不希望在旅行中遇到上述的事件,出门在外,身不由己往往会让一场旅行败兴而归。出门游玩是寻开心,而不是探坑!
选定路线、合同签字就背包走起?不!
避坑是背包出发前的必修课,在签订旅行服务合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东疆带你分析四个案例,帮你了解旅游合同违法行为,对涉旅违法说“不”!
【案例1】
小明想要带小美去P国游玩,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境外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小明和小美提供P国多地10天9夜旅游服务。
由于P国签证没有如期办下来,小明和小美的旅行泡汤了,但旅行社拒绝退款,理由是合同中标注“由于旅客原因未能出行的,所造成的损失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予退款”。
违法情形:
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案例2】
小明想要带小美去P国游玩,他们的好朋友史蒂夫也想一起去,于是三人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境外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三人提供P国多地10天9夜旅游服务。
安排酒店时,共10个双人标间,9间成对入住,史蒂夫因落单被要求补房间差价,否则只能安排其与小明小美入住三人间。史蒂夫对此产生疑问,旅行社解释称已签署的合同中对此做过相应规定。
违法情形:
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3】
小明想要带小美去P国游玩,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境外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小明和小美提供P国多地10天9夜旅游服务。
行程设有一天自由行时间,旅行社在知晓当地某些地方存在战争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该团内旅行人员,导致小“美”变成了小“羊”。回国后小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以合同条款“旅游者在团队旅游自由活动期间,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违法情形: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案例4】
小明想要带小美去P国游玩,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境外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小明和小美提供P国多地10天9夜旅游服务。
合同尾页标注“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小美对此提出疑问,甲方制定合同还享有解释权,这不是欺负消费者吗?旅行社表示所有的合同都是这样的。
违法情形: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东疆温馨提示:
警惕低价旅游
小心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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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好,才是真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