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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业务“东疆事东疆办”指南:船舶名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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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业务“东疆事东疆办”指南:船舶名称核定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卫海锋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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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疆事东疆办

    船舶名称核定办理指南

    一、申请主体

    现有船舶

    · 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或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新建船舶

    · 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必要条件

    · 船舶已取得船舶识别号。

    二、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注:复印件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以上材料均提交1份。

    三、结办期限

    2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反馈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八条: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六、申请书填写样本


    七、申请书下载


           附件: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doc

    八、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核定船名,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船名,并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人。

    浏览器搜索: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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