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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多项业务享受新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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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多项业务享受新福利
发布时间:2022-04-06   来源:津滨海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天津4个综合保税区将同时享受新政福利,在全球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等方面迎来发展新机遇。

“在以前,如果货物需要分批次出区,企业需要分多次报关,而采用集中申报模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只需要集中申报一次就可以了。这对于我们这种货物品类单一、进货周期较长的公司,实实在在地帮助我们降低了物流成本和报关成本,增加了灵活性,让我们可以轻装上阵。” 博禄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天津海关工作人员介绍,《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以及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措施写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明确了综合保税区的检验检疫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海关新职能;同时取消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综合保税区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该办法规定了保税、免税、退税、缴税等税收政策,体现了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势。

明确了通关便利化措施,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通常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的货物,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办理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即在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如办公用品、包装物料、劳保用品、少量急用物料等,实施更加便捷的进出区管理模式。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目前,天津市共有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天津泰达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4个综合保税区。自1月1日该政策出台后,天津海关第一时间成立了由75名业务骨干组成的政策宣讲团,通过发放政策解读宣传册、“一对一”、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利用天津海关12360公众号等载体拓展宣传广度,为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保驾护航。

接下来,天津海关将扎实落实《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用好“新办法”,深耕综合保税区这块保税“创新田”,用好“天津元素”,创好“天津品牌”,不断推进天津市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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