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是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的重要环节。
为贯彻落实《条例》及《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实现了不同市场主体申请材料和文书登记规则的统一,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平等原则。
下面为大家带来政策系列解读
第三期——文书材料篇
一、整合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删减
相较于以往,《文书规范》删除了一些重复、赘余的文件,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分公司不再提交总公司的章程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不断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三、补充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材料规范和申请文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为方便市场主体办理迁移登记,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四、调整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调整了原有信息填写、申请人承诺和填写说明的内容,便于申请人填写。
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五、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