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不达标采暖费退还标准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1 来源: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明确: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退还标准: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 ) -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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