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  微信  |   网站导航
首页
区情
新闻
公开
投资
服务
互动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流程
  •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 > 热点问题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2-01   来源:社发局
  • |
  • |
  • |
  • |
  • |

  • 一、残疾人证的申领、受理和残疾评定

    (一)申领

    1、申领和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实行申领人自愿申领、属地管理的原则。

    2、申领人应具备的条件。申领人应具有滨海新区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外地户籍应具有天津市公安部门提供的本市居住证,具有申请相应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的残疾特征。

    3、申领应提供的资料和程序。申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白底),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 和未成年人申请时必须提供)。

    外地户籍申请人申领办理残疾人证,须提交天津市公安部门提供的居住证。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残疾人证的,除提供申请人相关资料外,还应出具由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由监护人代为申领残疾人证的,除提供申请人相关资料外,监护人需填写《天津市办理<残疾人证>联系人登记表》。居住地残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1、受理部门和程序。社区接到残疾人证申领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社区应全面详细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报的各项材料和事项。

    街镇残联对申领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申领人申请的残疾类别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指导申领人到相关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

    对于申请入户残疾评定的,街镇残联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入户残疾评定审批表》,审核相关医学证明资料,入户核实申领人情况。对确需提供入户残疾评定服务的,于3个工作日通过系统上报区残联

    入户残疾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1)伤、病的救治文件:包括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级别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红色印章)。病历复印件应包括: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与致残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医疗就诊记录。(2)伤、病原因的医学影像报告:包括颅脑或脊髓的影像学报告(需加盖病案室红色印章),脊柱或四肢等伤残部位的影像学报告(需加盖病案室红色印章)。

    2、初审。申领人将在残疾评定医院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交回街镇残联,街镇残联根据评定医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于4个工作日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和《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后由滨海新区残联进行审核。

    注:申领人为18岁以下、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的,需同时扫描上传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天津市办理<残疾人证>监护人登记表》。

    二、残疾人证的审核、复审批准、发放、补办和监护人变更

    (一)审核

    审核人员定期查看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对街镇在网上提交的初审信息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街镇残联反馈意见,说明情况。

    (二)复审批准

    复审人员定期查看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对初审已经通过的申领人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说明具体意见。

    (三)发放

    1、打印制发。工作人员对复审批准的残疾人证,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打印残疾人证,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打印好的残疾人证,送至新区残联加盖公章和钢印。

    2、发放领取。残疾人证制发盖章后,新区残联应及时通知街镇残联领取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残疾人证》申领人。

    (四)补办

    《残疾人证》持证人因证件遗失需补办的,应到社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申请表》选择补办选项,并向街道残联提交《滨海新区残疾人证补办申请》,街道残联上报新区残联方可进行补办。

    (五)监护人变更

    在《残疾人证》有效期内,变更《残疾人证》监护人的,应在有监护权的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到社区认真填写《天津市<残疾人证>监护人变更登记表》,上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将《监护人变更登记表》扫描件上传至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经新区残联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重新制发《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的迁移、变更、注销

    (一)残疾人证迁移:持证残疾人户籍迁移,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变更手续。

    1、迁出:由滨海新区户籍迁出至其它区县的或滨海新区内户籍迁移的,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持证残疾人身份证等材料,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发证街镇残联办理迁出手续。

    迁出地街镇残联应为残疾人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在迁出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出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档案要密封并加盖公章。原发证街镇残联在全部办结迁出手续后,要及时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注销,以便迁入方残联能及时录入办理。

    2、迁入: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原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单》和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人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新户口所在地街镇残联登记入档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

    迁入地街镇残联,应将迁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交送至新区残联,并重新填发新《残疾人证》,证号不变,同时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和转来的档案材料中的相关材料一同录入、扫描至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

    跨省市迁出的,按照本市迁出办法操作。跨省市迁入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提供全部的原始资料,资料齐全的直接办证。如原始资料不完整,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

    (二)残疾人证的变更:需要对《残疾人证》中其他内容变更的,应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资料证件到社区填写《滨海新区残疾人证变更申请》,经由街镇残联盖章后报送新区残联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重新换证,证号不变。同时将《变更申请》随同相关资料一同放入原档案中,并在向申领人制发新证后,收回旧证报送至新区残联。

    (三)残疾人证的注销:残疾人因康复脱残、死亡或其它事项需要注销残疾人证的,社区要及时向街镇残联报送《滨海新区残疾人证注销证明》,街镇残联向新区残联报批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注销的《残疾人证》收回报送至新区残联。

    注:康复脱残以鉴定医院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四、残疾人证的核实撤销

    在《残疾人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因重新残疾评定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经调查核实原《残疾人证》虚假情况属实应予撤销的,由区残联向原持证人或监护人送达《撤销<残疾人证>送达通知书》,在原持证人或监护人签收后(若原持证人或监护人拒绝签收的,其家庭显著位置张贴拍照,视为送达),办理相关《残疾人证》撤销手续,并在市级报刊刊登撤销公告。

    五、复查鉴定

    《残疾人证》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论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鉴定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街(乡、镇)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外地户籍申请人向居住 地街(乡、镇)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并提交《残疾评定复查鉴定申请书》。由街(乡、镇)残联向区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区残联审定后报市残联,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复评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复查鉴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按规定进入残疾人证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户籍地、居住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各街镇残联收到申领人复查鉴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评定复查鉴定申请书》报送至区残联,区残联与残疾评定医院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残联。

    六、办理残疾人证其它事项说明

    (一)持证残疾人文书档案资料必须包含《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有监护人的要有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迁移、变更等其他情况的要有相关资料。

    (二)持证残疾人的文书档案资料中《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的照片必须相同,不得使用不同年度、不同版的照片。

    (三)对未评定上残疾等级者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要单独保存以备查档。

    咨询老龄、残联、低保等政策性问题  25605277

    咨询老年证、敬老卡、残疾证办理相关问题  256010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4611号C楼东疆管委会
    传真:86-22-25605020   网站标识码:1201160033     津公网安备 12019302000113号
    邮箱:info@dongjiang.gov.cn   备案序号:津ICP备11002405号-1   技术支持: 易天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