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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登记
    发布时间:2020-02-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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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完企业备案后进行用工登记,二者可同时依次到我处办理。

    1.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详见“劳动合同等其他材料”文件夹可以自行打印,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自行制定合同)算起30天内,须到我处办理用工登记,不能提前办理。超60天还未办理用工登记,企业必须修改登记表中的“起始时间”距办理用工当天60天内,合同终止时间按合同填写不用修改。由于超期办理将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企业自己承担(比如:企业网上无法补缴该员工社保等)。
    2.所需材料和流程:
    用工登记企业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简称“6号表”一式两份)、《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内容机打,一份)填表人与核实人要有签章,加盖公章,带上签署的劳动合同(我处只检查不留存合同)。员工在上一家企业没有做退工,东疆这边可以做“用工覆盖”,手续同上再加上上一家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没有证明,在津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劳动服务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上一家企业已经做完退工的或在津首次做用工登记的可以不用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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