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后,经办机构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建立或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所需材料】
办理人员增加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2)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
(3)《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办理人员减少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金人员分区花名册》;
2. 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辞职辞退相关文件;
3. 出国(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
4.居民判刑、劳教证明等相关材料;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6.户口注销证明或确认走失、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
7.缴费不满15年申请减员情况说明;
8.《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表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办理方式】
1.经办柜台现场办理;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东疆商务中心A2楼2层社会保险窗口
2.网上办理,网办地址:http://hrss.tj.gov.cn。
【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8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注意事项】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应与公安户籍信息核对。
2.《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应加盖单位公章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3.《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及所属局审批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天津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出国(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居民判刑、劳教证明等相关材料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7.户口注销证明或确认走失、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8.缴费不满15年申请减员情况说明需本人签字确认。
9.《职工因病或非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表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需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