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
一大波事关东疆人
生活的“新规”实施
包括医疗、供暖、养老
等多个方面
快来了解一下!
No.1
津城11月1日正式供暖!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9至2020采暖期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达标运行。为科学合理供热,缓解大气环保压力,根据天津市气象局发布的《供暖气象服务专报》,全市燃煤锅炉将于10月28日中午12时前开始点火启动,燃气锅炉于10月30日点火启动。涉及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将提前试点火,确保10月30日点火启动。热电联产将按照时间要求,做好管网升温工作。
本市要求各区供热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11月1日正式达标供热要求,做好运行、服务等各项工作,同时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各类供热问题,确保全市人民温暖过冬。
No.2
工伤职工符合条件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符合条件者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该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做了政策解答。
《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对其工伤医疗费进行审核报销。同时对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No.3
天津滨海新区开启随迁子女学位预约
据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消息,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2020年在滨海新区接受小学教育预约登记工作将于11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30——4:30,全区各小学均安排专职人员接待预约登记。
所需证件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各校将于10月25日在校门口、相对应学区片张贴《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滨海新区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实施办法》,家长可按要求携带好相关材料到校进行预约登记。
No.4
天津地铁全面启动“冬运”工作
今年地铁冬季客运组织保障自2019年11月8日开始至2020年2月18日结束,共计103天。
天津地铁将结合地铁巴士(试验)线开通试运行,1号线东延部分站点的开通筹备和地铁冬季运输鲜明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客运组织措施和灵活有效的行车组织模式。
此外,根据冬季天气特点,对站内售检票设备、站台屏蔽门、线路信号设备、道岔融雪设备等关键设备进行全面排查检修,保障手机PAY过闸、二维码购票等新智能支付功能的正常使用,提高限时服务响应效率和质量。根据冬季温度变化,及时开启车厢暖风等功能,满足冬季市民的出行需求。
No.5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出台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条例》还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No.6
新版纳税服务规范实施
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新版《规范》从减少各类办税证明、简化办税流程、压减办理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在精简办税资料方面,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148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No.7
旅客未系安全带客车将不允许出站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No.8
人民币图样不可随意使用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等行为,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No.9
11月1日前认定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等资格终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范》明确,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这么多重要消息
全都跟百姓生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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